本报记者李素莉文图 风险管控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担保行业的生命线。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老板离奇失踪事件再次提醒人们,面对高息诱惑,脑子里一定要绷紧风险防范这根弦。
老板玩失踪
月儿弯弯照九州,几家欢乐几家愁。2010年元旦,正当人们高高兴兴迎接新年时,记者接到一位姓吴的男士的电话,称2009年11月中旬,自己把卖房子的40多万元钱交给郑州一家担保公司做项目投资,2009年12月下旬发现这家担保公司的老板跑了,担心自己的钱会出问题,他急得吃不下饭、睡不好觉。
经询问得知,这家担保公司名为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担保)。通过河南省工商局企业查询得知,这家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主营)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信用担保、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的咨询服务、企业托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法定代表人是张建华,公司地址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写字楼上。
1月5日下午,记者来到这里,“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几个绿底金字映入眼帘,大门紧锁,里面空无一人。门上贴着一张白纸,上面写着一行字,“金邦公司的信件请转交财富广场物业办公室”。透过玻璃向里看去,前台空间很狭小,地上散落着几张报纸,靠墙摆着一排花盆,盆里栽着绿色植物,里面的门关着,看不清里面的情形。据同楼层工作的员工讲,金邦担保的营业面积有218平方米,如果按住宅计算,也就是五室两厅的样子。
财富广场物业办公室一位女士证实,金邦担保的人跑了,还欠一季度的物业费没有交。记者拨打金邦担保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建华的手机,电话无法接通。随后记者多次拨打一位周姓副总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
打开金邦担保网站,上面公司动态的最新刷新时间为2009年5月13日,网页上仍不断闪出“全力打造中小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点石成‘金’,守信重誉,不断满足客户各种需求,‘邦’你成财”、“合法、安全、高效、诚信”的广告语,看上去有点滑稽。
点击金邦担保的“组织结构”,出现了一个金邦担保的组织结构图,最上面是董事长、下面是总经理,总经理直管综合部,下设内联组、文档组、法律顾问、财务组,两个副总经理,一个管辖国际业务部、项目部、企联部、金邦投资网,另一个管理营销部(销售)、业务一部(理财)、业务二部(借贷)、业务三部(银贷)。
专家分析,从金邦担保的组织结构图看,金邦担保的部门设置有重大缺陷,拉业务的部门设置得挺全,却没有设置负责风险控制的部门,而风险管控恰是担保公司最要害的部门,因为风险管控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担保行业的生命线。
200多万去向不明
金邦担保的老板跑了,目前去向不明。其在南阳淅川的妻子王女士称,他们已协议离婚,没联系,关于他的去向自己不清楚。
对于老板突然失踪,金邦担保的会计裴女士也很吃惊,她说,以为老板出去办事手机打不通很正常,后来看理财客户都赶到公司来反映情况,老板电话又长期打不通,才知道出事了。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吴先生的40多万元资金是由金邦担保投向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都大酒店)用于经营的。龙都大酒店于2009年10月23日召开第十二次股东会议,决定以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某处房产作为抵押物贷款,出资人为段女士,贷款金额为2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
段女士除自己出资500万元,又通过金邦担保募集资金,在她和其他14人签署的《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金邦保甲字(20091113)第001号]上明示,借款人是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是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各出资人同意联合出资2500万元,由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出借给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公司经营,为便于借款主合同签订,各出资人一致同意由出资人段女士全权代表其他出资人以出资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合同公证等一切借贷手续。各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在担保人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持下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金邦保甲字(20091113)第001号]借款合同的附件,本息的归还,由借款人分别存入各出资人指定的卡号内。
《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中列出了借款合同中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注明各出资人的身份证号码,15位出资人都签字盖了手印,金邦担保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的个人印章,协议签订日期是2009年11月20日。
15人的出资金额加起来是881万元,而据吴先生和段女士介绍,这笔款牵涉到28个人的33笔款子(有人出资两次),实际出资总金额为1212万元。目前的问题是龙都大酒店只收到944万元,中间相差268万元,这笔钱目前去向不明。
龙都大酒店对此事如何看呢?1月4日下午,记者赶到龙都大酒店财务室询问此事,一位女士让记者找吕女士,称这件事是她负责的,她现在不在,回头请她跟记者联系。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接到吕女士的电话。
假如龙都大酒店认可这944万元的账,那么268万元的差额到哪里去了呢?
吴先生表示,他的钱不是直接给龙都大酒店的,而是打到了金邦担保的账户上。记者找到了段女士签署的一份《委托收款书》,该收款书写明,根据2009年11月19日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女士签订的编号为:[金邦保甲字(20091113)第001号]借款合同,特委托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收河南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的本次借款本金,其中的2000万元整转入以下账户,开户名是张建华。剩余的500万元整由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转入以下账户,开户名是段女士。以上转款如果出现经济纠纷,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落款时间是2009年11月23日。
高息诱惑
老板跑路,公司关门,268万元巨款去向不明,28位出资人为自己血汗钱有可能打水漂而心痛上火,他们四处奔走,寻求解决之道,并开始寻找自己在与担保公司签订理财服务协议过程中的漏洞。
据河南省工商局的公开信息显示,金邦担保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龙都大酒店通过金邦担保筹措的这笔资金总额高达2500万元,由于张建华失踪,这笔款子只筹到1212万元,如果筹到2500万元,蕴含的风险更大。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出资人不了解也不关心龙都大酒店用这笔钱做什么用,《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上只是笼统地说“借款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段女士说,她不担心款还不上,因为龙都大酒店提供了一处房产作抵押。记者查阅,《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郑房证字第903048899号)显示,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坐落在二七区二七路上,评估价值总和为5229.28万元,债权数额为2500万元。履债期限为2009年11月19日到2010年5月18日。上面盖有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段女士的签名及手印,还有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这样也不是没有任何风险。”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首先应该考察第一还款源,即龙都大酒店用什么钱来还这笔钱,而不是“炒房炒成房东”,以被迫处理房产来追款。
在采访中,不少出资人向记者承认,他们之所以甘冒风险通过担保公司理财,主要是看中了他们的高利息。以段女士投向龙都大酒店的500万元为例,《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上注明的借款月利率为1.5%,半年的利息为45万元,如果把500万元存入银行,半年期利率为1.98%,半年的存款利息为49500。二者之差为400500元,前者约等于后者的9倍,而用这个钱足以买一幢房子。
据了解,月息一分五还是龙都大酒店项目中月利率最低的,其他利率还有一分六、一分八、两分,最高达到两分三。正是由于高息诱惑,有一批自认为很专业的投资人,游离于各担保公司之间,不看担保公司实力、信誉,谁家给的利息高就让谁理财。
“月利息在一分二到一分五之间比较正常,二分以上风险很大。”河南省一家担保公司副总表示。他说,目前担保公司喜欢投向房地产行业,有时要赎回抵押率过低的资产再抵押,以获得更多贷款,或在项目运作与并购时需要用小款换大款,或在贷款时需要交保证金,或者在办理承兑汇票运作资金时需交贴息等,这时需要过桥资金应急,年利率15%到18%是可以维持的,不过期限较短。如果只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维持这么高的利息就比较困难。
律师说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宏建认为,金邦担保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如事实成立,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潘宏建认为,正规担保公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是,担保公司既不吸收也不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只是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同时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借方提供担保,为投资客户的投资提供专业化的信用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担保服务费,对借贷双方实行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而金邦担保开设账户,接收不特定对象的存款是事实,中间还有截留、挪用之嫌。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显然,金邦担保的金额远超100万元。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潘宏建律师建议,出资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收集证据,以确定金邦担保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证据确凿,可依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