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火暴”带动了非融资担保机构的“井喷”,其在数量上已远超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在暴利驱使下多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打着“担保”的旗号大肆从事高利放贷,甚至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严重违法违规活动。因此说,规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势在必行。
在当前货币政策回归稳健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受到限制,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紧张,民间借贷异常火暴,然而这种“火暴”的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甚至有专家由此担心会出现中国式次贷危机。在高额利益驱动下,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及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资金链已有断裂的危险,甚至个别地方的民间借贷资金链已经开始断裂,而这其中总能看到“担保机构”的身影,这些所谓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是不从事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如2011年8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福建惊爆传销式高利贷案,公务人员、农行前员工入瓮”一文称,随着涉及数亿元高息诈骗借贷案浮出水面,福建建阳、武夷山、邵武等地担保公司风声鹤唳,据一些担保公司老板估计,单建阳当地担保公司的损失累积已超10亿元。近期关于此类事件的报道不胜枚举。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缺乏监管和规范,风险频发,形势紧迫,如何对其进行规范,亟待我们研究思考和解决。
担保机构监管体制现状
根据担保的对象(交易类型)不同,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余担保机构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一)现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制的确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确立了由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具体承担联系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政策、制度的制定,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以及对地方政府的指导工作。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具体监管,则是以属地监管为原则,由各省级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具体负责。至此,融资性担保机构被纳入了监管体系。联席会议成立以来,已先后制定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多个配套制度,初步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框架和制度框架。
(二)非融资性担保尚无监管安排
民间借贷的“火暴”带动了非融资担保机构的“井喷”,其在数量上已远超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在暴利驱使下多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打着“担保”的旗号大肆从事高利放贷甚至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严重违法违规活动。诚然,也有一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在从事非融资性担保等正规业务,但这毕竟是少数。